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环己醇催化分离工程研究中心是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以及产业技术政策,以增强优势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具有技术及综合优势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依托在我省组建的研究开发机构。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创新能力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建设河南省工程研究和推广中心、人才培养和培训基地以及学术交流平台为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河南省发改委是河南省环己醇催化分离工程研究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郑州轻工业大学为中心的依托单位。工程中心领导小组实行技术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处理中心运行和开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中心与郑州轻工业大学工程研究中心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工程研究中心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对工程研究中心的行政、政工、人事、外事工作等实行领导;郑州轻工业大学对工程研究中心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提供管理服务;郑州轻工业大学辅助筹措资金、改善研究条件、提供业务和生活后勤保障,督促工程研究中心年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为对外开放的科研机构,实行开放共用的管理体制,以科学研究和对外开放为主,同时承担培养科技人才的任务。
第六条 工程研究中心设立独立的技术委员会,由该研究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7人组成。技术委员会是工程研究中心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决定工程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组织成果评价;负责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成员由工程研究中心推荐,经学校遴选、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学校聘任。技术委员会中,本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要尽量吸收重点高校和科研机构相关学科的高水平专家参加。学术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第八条 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由学校聘任。副主任由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提名,报校长同意后聘任。工程研究中心正、副主任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续聘任,一般不得超过三届。在任期间,需制定任期目标。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在任期内长期外出,不能履行职责,应另选人员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组织工程研究中心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负责专职和兼职人员聘任、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工程研究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和秘书各一名协助处理工程研究中心日常事务。
第十条 工程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的职责为工程研究中心开放和日常管理,如年度总结、接待有关部门检查、评议和评估、宣传报道、考勤等事宜;组织工程研究中心学习;提供后勤保障;做好工程研究中心有关信息、资料、成果、设备技术资料的收集归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组织结构图
第三章 工程研究中心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工程研究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校内外的客座人员组成。
1.工程研究中心固定人员
(1)学校根据工程研究中心规模、任务和特点核定必需的专职编制,建立实验技术队伍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队伍。
(2)工程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研究人员总数的一半。
(3)工程研究中心在核定编制内,通过流动配备一支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能与实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梯队,以保证工程研究中心各项任务的完成和开放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术带头人必须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勇于开拓、管理能力较强。同时还要选拔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要特别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海外学者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4)工程研究中心固定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研究生培养工作。固定研究人员实行八小时/天坐班制,同时要加强与客座研究人员的合作。
(5)工程研究中心固定人员人才引进:学校人事部门应优先帮助解决,以保证工程研究中心运行和开放工作的高质量完成。
(6)选配精通仪器性能,工作认真负责的实验技术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保证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实验技术人员实行八小时/天坐班制,工程研究中心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从事实验技术、实验方法、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升级与管理等方面的研究。
(7)特殊技能人才引进办法,鉴于大型仪器和设备管理的特殊性,对必需的专门设备管理人员的引进,学校将本着特事特办的精神优先解决,可以不受学校人事规定的限制。对破格引进的必需的专门设备管理人员,工程研究中心将通过创收承担其福利和工资。人事档案交由人才中心暂管,满3年考核合格后,再将其人事档案转入学校,由学校支付随后的工资和福利等。
2.客座研究人员
(1)客座研究人员由本校和外单位两部分组成,人数应不少于工程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的一半。
(2)客座研究人员是工程研究中心的重要研究力量,工程研究中心应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生活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3)客座研究人员必须遵守学校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开放基金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等相关规章和制度。
第四章 科学研究及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应努力跟踪相关科学研究的最新动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积极鼓励与国内外重点大学和科研院所、工矿企业的合作。承担高层次科研项目,增强开展重大研究和创新研究工作的能力。为促进国家和地方科技、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工程研究中心的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工程研究中心进行合作研究,与国内外有关单位联合建设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培养研究生和青年研究人员,提高工程研究中心在国内外的影响力。
第十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要鼓励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来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为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工程研究中心的全面开放,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在科学技术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研究工作,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进一步提高工程研究中心先进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建设效益,设立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1.开放课题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工程研究中心三级管理体制。
(1)工程研究中心负责对开放课题的研究计划、经费预算计划进行初审,督促其按计划实施;开放课题完成后将原始记录、实验资料和科研成果等全部资料进行归档。
(2)工程研究中心与设备处负责开放课题的审核、上报、监督,对开放课题的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按年度做好统计、汇报工作。
(3)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开放课题的统筹、审批与指导。
2.开放课题的申报
(1)开放课题的申报对象为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国内外、校内外研究人员。申请者一般应从事过较长时间的研究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开放课题应优先资助外部科研人员申请的课题,本校的申请者不得超过项目总数的30%。
(2)申报程序
开放课题每年申报一次。工程研究中心根据计划任务书的目标、研究方向和本工程研究中心的装备条件,在每年的九月份公开发布《开放课题项目指南》。申请者根据开放课题指南选定课题,并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和校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填写《开放研究课题申请书》。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委员会负责对开放课题进行评议初审,经学校审核后,由工程研究中心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上报。开放课题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择优资助。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与申请者所在单位签订《开放课题合同》。
3.成果管理
(1)开放课题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向工程研究中心申请结题,填报《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开放课题项目验收结题书》,按《郑州轻工业大学科研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到科技处办理结题手续。
(2)研究成果归工程研究中心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
(3)结题时须将实验资料(含实验原始记录、数据、论文、论著)等交工程研究中心存档。可将科研成果和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工程研究中心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统一上报省发改委,并将课题完成情况通报研究人员所在单位。
(4)对校内研究人员,研究课题完成后,应向工程研究中心递交论文及工作总结,并办理资料存档等结项手续,并将论文、鉴定资料、获奖证书等复印件送工程研究中心存档。校外的研究成果,也应该遵守以上规则,工程研究中心可以是第二完成单位。
(5)开放课题均应签订开放课题合同书,所有事宜均应按合同办理。
4.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如研究计划有重大变动,须报工程研究中心批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工程研究中心经费(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河南省环己醇催化分离工程研究中心建立工程研究中心经费管理办法。
工程研究中心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工程研究中心直接使用(工程研究中心发展)、与工程研究中心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等。
工程研究中心发展专项经费
(1)省政府资助的工程研究中心发展经费,应按省发改委文件规定和所定计划专项专用、合理使用,主要用于装备现代化的、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以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2)用工程研究中心发展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调研、论证,办理申购、审批手续。
(3)工程研究中心发展费单独建帐建卡,由校财务处指定专人管理。一次支付五万元以下的,由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审批,五万元以上的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审批后需经学校有关领导签字同意。发展费的所有开支需经工程研究中心与设备管理处批准盖章后方可报销。
工程研究中心运行经费分配制度(用组织结构图表示)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开放经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工程研究中心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和燃料费、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工程研究中心的开放课题项目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河南省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开放经费管理细则》执行。
开放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内容的支出:
(1)开放课题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工作需要的材料费、仪器租用费、加工费、测试费以及水、电、气消耗费等。开放课题经费应在工程研究中心内配套使用。
(2)客座研究人员来工程研究中心工作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及津贴补助等。该项内容的支出不得超过开放经费的30%,
(3)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委员会委员必要的津贴。
(4)主办国际、全国性学术会议补贴。
(5)与开放课题直接有关的其它费用。
3.开放运行经费由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编制使用计划和负责审批。
4.报销办法
开放经费按项目或工程研究中心设立经费使用记录簿,所有开支需由课题所在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人签字,再由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签字,设备处审核、盖章后,由校财务处按规定程序报销。
5.课题结题后,结余经费和用开放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材料等必须留在工程研究中心。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工程研究中心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工程研究中心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工程研究中心相关工作中支付给工程研究中心成员、仪器设备操作人员或相关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四)工程研究中心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工程研究中心经费中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10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工程研究中心经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工程研究中心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工程研究中心的各项经费使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校财务处的检查、监督和校审计处的审计。
第六章 成果与效益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研究中心与校外单位联合开发研究或建立研究开发试验生产基地,需先认真加以论证,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学校批准同意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草案必须先经学校法律顾问审定。在合同或协议中必须明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和经济效益分配方面的条款。
第二十条 工程研究中心所有横向科技开发项目、技术转让和科技咨询服务项目均归科技处科技服务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在工程研究中心开展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含论文、著作、鉴定或评审材料、获奖证书等),均要交工程研究中心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多出成果,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工程研究中心设立高水平研究论文奖励制度。
第二十三条 (1)有关基金按机时折扣;(2)有关基金在论文正式发表后一年内有效;(3)基金向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放。
第七章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工程研究中心的高效率运行和出高水平成果,必须使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做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为此,工程研究中心建立了一套规章制度:
(一)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规则;
(二)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
(三)课题评价与成果管理细则;
(四)上机测试、仪器使用收费办法;
(五)工程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规范及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六)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及维护、使用规则;
(七)工程研究中心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
(八)工程研究中心对外开放实施细则;
(九)工程研究中心人员岗位职责和考核细则;
(十)工程研究中心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办法;
(十一)工程研究中心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十二)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五条设备管理或操作人员评价奖惩
1、奖惩范围:设备管理或操作人员
2、奖惩办法
2.1每年评出1-2名优秀设备管理人员,给予奖励(从福利或奖金中发放),颁发证书,并作为晋升高一级职称工作表现的主要依据。凡设备评价实际得分低于60分的设备管理或操作人员(见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办法),查明原因,确属人为因素造成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与该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挂钩。
2.2工程研究中心操作人员禁止私自测试样品,发现并查证属实的违规者,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所有提成和奖金,严重者扣除年度所有提成、奖金和福利。
工程研究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制度和规定为依据,有关规章制度须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章 评估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工程研究中心应定期对建设工作进行检查总结,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自我评估,并向省发改委和学校递交年度总结报告。其目的在于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促进工程研究中心建设。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组织评估,一般由校工程研究中心领导小组成员与专家组成的评估组根据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目标、任务,对工程研究中心的科研与科技开发、人才培养、管理水平、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档案管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院系或工程研究中心必须指派专人专管或兼管。工程研究中心应建立档案材料的收集与保管制度,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经常检查、督促科技人员做好有关记录和文件材料的积累。
第二十九条 工程研究中心档案管理人员要主动向科技人员征集档案材料,定期收集、组卷,及时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三十条 工程研究中心档案的归档范围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学校档案部门规定的行政类、科学研究类、产品生产和科技开发类、仪器设备类中的有关内容。
第十章仪器设备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研究中心大型仪器使用流程
第三十二条 实行申请、预约、使用登记制度
(1)申请:研究课题在首次使用工程研究中心仪器设备时,应由课题组负责人递交申请立项报告,说明课题名称、简要内容及使用仪器设备的名称,并由课题负责人签字,交工程研究中心办公室备案。工程研究中心办公室通知有关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2)预约:仪器设备使用应提前预约。以便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作好准备工作并根据国家重点项目、省部重点项目、一般研究项目的顺序合理安排,确保仪器的高效率正常运转和重点项目的正常进行。
(3)使用登记:在每次使用仪器设备时,应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与课题负责人认真填写《工程研究中心仪器设备实验机时使用预约单》。该表包括:使用日期、使用仪器名称、课题组、使用人、导师或负责人、样品数量、样品体积或重量、联系电话、课题名称、属何重点项目、使用仪器时间、实际样品数量、应收费用、备注、工程研究中心办公室签字、使用人签字、仪器设备管理人签字、仪器管理人加班记录等共计18项。每次使用仪器设备完毕时,由管理人员和课题实验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大型仪器收费标准和办法(见附件5、6)
第1条总则:河南省环己醇催化分离工程研究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将为河南省内外科研、教学服务,向河南省内外的用户开放。仪器使用将实行有偿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2条收费原则:
河南省环己醇催化分离工程研究中心大型仪器收费标准,将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维护和运行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一、所有测试,均按实际消耗收取消耗性材料费;
二、郑州轻工业大学本科教学任务测试分析费为校外收费标准的30%;
三、各项测试收费按面向校外人员收费收取校外价,校内人员收取的校内价两项收费标准执行。原则上校内收费标准为校外收费标准的50%。
第3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仪器设备使用收费项目包括材料费、水电消耗费、技术服务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以及管理人员劳务费等。为方便结算,仪器设备使用费分为测试分析费和消耗材料费。其中消耗材料费按实际使用量收取,不享受折扣优惠或配套补贴;其他费用合并为测试分析费,按河南省环己醇催化分离工程研究中心公布的收费标准或优惠标准收取。
第4条结合河南省环己醇催化分离工程研究中心的实际情况,以仪器使用成本为基础,仪器收费标准原则如下:
收取费用的构成要素有:设备的折旧费+维修费+消耗费+管理人员劳务费+仪器设备投入费等。
第5条收费方式:
1、校外人员的仪器设备使用费可以按现金或支票支付;校内人员的仪器设备使用费均以测试卡(经费卡)或测试基金账户结算,由学校财务与河南省环己醇催化分离工程研究中心办公室负责执行;
2、大型仪器使用设立专用预付款账户。使用人员须预拨使用基金,以方便结算。河南省环己醇催化分离工程研究中心根据基金数额发放仪器使用测试卡;
3、测试服务在测试基金账户用完后自动终止。使用人员须注入新的基金方可继续得到测试服务;
4、校内外用户的仪器设备使用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现金和拖延。
第6条工程研究中心收入按第五章经费管理方案办理。
第7条本办法由河南省环己醇催化分离工程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8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采用校内/外标准收取使用仪器设备使用费用,并结合严格的申请登记制度,使仪器测试收费有章法可循。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和项目建设负责人制订计划、组织论证,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报批、采购等手续。
第三十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仪器设备应单独建帐建卡,所在院系也应将其列入资产总帐,并按学校设备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具体条款如与上级管理部门颁发的文件精神有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相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程研究中心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河南省环己醇催化分离工程研究中心
2019年6月16日